本資料由 (上市公司) 漢唐  公司提供
 
序號  3 發言日期  103/01/27 發言時間  17:44:00
發言人  陳柏辰 發言人職稱  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 (02)2917-4060
主旨
 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提起
團體訴訟一事之說明
符合條款  第 2 款 事實發生日  103/01/27
說明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當事人:
原告: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被告: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、王燕群、陳朝水、陳柏辰、李若瑟、李惠文、
      許俊源、柯文昌、潘麗美、潘麗雲、陳友安、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
      葉志德
法院名稱: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松股
相關文書案號:103年度金字第3號
2.事實發生日:103/01/27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詳如第7點說明。
4.處理過程:詳如第7點說明。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詳如第7點說明。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詳如第7點說明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
一、本公司董事長等四人於102年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台北地檢署起訴,財團
    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起訴書所載內容,主張本公司財報不
    實,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本公司及董事(現任與前任)、監察人(前任)等共同賠
    償投資人損害。
二、經查,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一向健全良好,股價亦維持相當水平,為長期穩
    定獲利公司;相關當事人亦表明,渠等係為公司利益處理事務,並無造成公司
    財報不實情事,而目前該刑事案件正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,渠等
    已提出諸多有利事證,駁斥檢察官之不實指控。是以,於刑事判決未作成及確
    定前,投資人是否受有損害、該等損害是否與相關當事人之行為有關等等,尚
    無法判斷。投保中心貿然代投資人起訴,實無理由,亦乏依據。
三、本公司及相關被告將委請律師處理本件訴訟,除此以外,本事件並不影響本公
    司財務業務之正常運作。

 
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