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當事人:
原告: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被告: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、王燕群、陳朝水、陳柏辰、李若瑟、李惠文、
許俊源、柯文昌、潘麗美、潘麗雲、陳友安、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
葉志德
法院名稱: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松股
相關文書案號:103年度金字第3號
2.事實發生日:103/01/27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詳如第7點說明。
4.處理過程:詳如第7點說明。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詳如第7點說明。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詳如第7點說明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
一、本公司董事長等四人於102年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台北地檢署起訴,財團
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起訴書所載內容,主張本公司財報不
實,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本公司及董事(現任與前任)、監察人(前任)等共同賠
償投資人損害。
二、經查,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一向健全良好,股價亦維持相當水平,為長期穩
定獲利公司;相關當事人亦表明,渠等係為公司利益處理事務,並無造成公司
財報不實情事,而目前該刑事案件正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,渠等
已提出諸多有利事證,駁斥檢察官之不實指控。是以,於刑事判決未作成及確
定前,投資人是否受有損害、該等損害是否與相關當事人之行為有關等等,尚
無法判斷。投保中心貿然代投資人起訴,實無理由,亦乏依據。
三、本公司及相關被告將委請律師處理本件訴訟,除此以外,本事件並不影響本公
司財務業務之正常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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